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精神,[殡葬一条龙] 南京殡葬-15分钟上门- [好评推荐]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民政厅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公开如下:
一、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2.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3.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组织指导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中心)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4.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5.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6.拟订全省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7.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8.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9.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0.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1.会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指导市县民政系统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受理来信来访,指导市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3.拟订全省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2015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全面推进现代民政建设为引领,以全面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着力强化政府的托底民生保障职能,着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着力促进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着力深化军民融合发展,着力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确保江苏民政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1.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和落实养老法规政策。推动出台《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督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督促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面建立并实施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困难独居空巢老人关爱互助服务制度。
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实现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各市、县(市、区)按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全面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有三能六达标”升级改造任务。20%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为标准化“中心”,苏南、苏中、苏北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90%、80%和70%。新建2000个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大力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和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建设,重点关爱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人。
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进一步优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支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重大项目。推进养老机构设立“先照后证”改革,鼓励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业,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50%以上。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工作。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全省平均参保率力争达到 35%,全省所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购买率达到100%,逐步推广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生活照料、医护康复、精神关爱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所有养老服务机构都能为入住老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建立并实施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床位按自建和租赁分别给予不低于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全省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
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培训,逐步拓展培训范围,提升培训层次,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各地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培训人数不降低。建立并实施养老服务护理人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不低于省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实施“智慧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基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省、市、县和乡镇(街道)互联互通。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2015年基本实现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全覆盖。
加强老龄宣传和精神关爱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敬老月”系列活动,以基层单位为重点,扩大“敬老文明号”创建范围,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浓厚氛围。做好老龄宣传工作,发布《2014年江苏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加强《老年周报》、老龄网站等宣传阵地建设。推进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开展老年精神关爱创新试点,重点实施 “温暖空巢”、“心灵茶吧”、“舞动夕阳”、“校园争辉”等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2.持续强化基本民生保障
完善临时生活救助。修订《江苏省临时生活救助办法》,实行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的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总结推广“救急难”工作试点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的渠道,进一步释放公益慈善的潜能。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落实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加强低保工作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省级补助资金挂钩。深入推进低保规范化建设,强化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制度,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落实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实施适度普惠性的节日补助。
推进医疗救助。2015年7月1日前完成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工作,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落实资助参合参保工作,将省定7类对象全部纳入资助参合参保对象范围,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完善重特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
提升社会救助能力。督促各地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的政策措施。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研究完善相关救助政策。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完善“一门受理、一表登记、一体推行、一口上下”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模式,规范受理、办理、分办、转办程序。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核对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和部分有条件市联网。探索将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工作,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合理设置基层编制结构,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程,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力量。各地足额保障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健全按救助资金支出比例或救助对象人数为标准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3.实施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实施“深化改革工程”。完善直接登记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推动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二元体制的衔接过渡。配合相关部门分类推进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在日常登记管理中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进行严格把关。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出台加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文件。
实施“孵化培育工程”。进一步构建全省市、县、乡三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孵化)基地网络,到2015年底,13个设区市基地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90%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街道)建立培育扶持(孵化)基地。配合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研究制订民政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目录。配合省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完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调研我省社会组织财税扶持现状,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联合组织、人社等部门出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完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人才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全省社会组织社区公益创投活动。
实施“能力提升工程”。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活动。加大对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力度。推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鼓励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行“十百千千”计划,每年评选社会组织十大公益服务品牌,用三年时间创建100个示范性基金会、1000个示范性行业协会商会、1000个示范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研究制定《江苏省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构建综合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指导意见,召开全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进会,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对不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全省社会组织参检率达95%以上。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等级评估工作,到2015年底,全省社会组织评估率达到50%。联合省财政、国税、地税、注册税务师协会等加强对基金会财务审计工作的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指引,公告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开展社会组织财务情况专项抽查审计。研究制定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推动建立市、县(市、区)社会组织执法机构,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搭建全省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和协商民主建设工作。
4.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推进社区治理创新。研究制定《全省加快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全省“三社联动”机制建设的意见》,指导建设100个“三社联动”综合试点单位。大力推行“政社互动”,到2015年底,苏南80%、苏中60%、苏北50%的乡镇(街道)全面推行“政社互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轻城乡社区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效能的意见》精神,严格实行社区准入制,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推动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职能,明晰基层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回收政府行政性事务,为社区“松绑”。配合民政部开展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专题论证和调研。
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加快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一门受理、一站式服务”。引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建立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互联互补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步伐,依托省民政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全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管理系统”综合信息子系统,在社区层面逐步融合现有各业务系统数据,实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切实增强社区综合服务功能。
强化和谐社区创建。2015年底,实现90%的城市社区、80%的农村社区达到省级和谐社区标准。加强对“全国社区服务治理创新实验区”、“全省现代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的跟踪管理和综合评估,总结推广各地社区服务治理的经验做法。配合民政部做好第一批实验区结项验收、第二批实验区中期评估以及第三批实验区申报认定工作。评选“江苏基层社会治理十大创新成果”。
深化基层民主自治。推动省人大修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增强居民群众自律意识,提升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水平。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制度及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提炼。指导各地修订和完善村务公开目录,加强村监督委员会建设。强化社区自我教育功能,引导城乡居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区治理实践,培育和塑造社区精神,
5.增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推进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培训,提升基层创建工作水平,今年再创建80个“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完善示范社区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协调财政部门完成救灾储备物资采购;探索通过与物流中心、大型商品采购中心以及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等协议合作的方式,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合理规划省、市、县各级储备库建设,完善全省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布局,形成功能齐备、布局合理、品种齐全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格局。推动各地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积极协商省级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出台农房保险相关规定。
做好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督促各市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应急工作规程》修订工作,推动形成上下配套、左右衔接的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开展灾情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灾情报送水平。对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进行不定期检查。灾害发生12小时内落实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修订《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查。健全救灾工作通报制度。发挥减灾办平台作用,加强与涉灾部门的灾情会商、灾情核定和灾情发布等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服务平台。
6.提升拥军优抚安置水平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按照“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积分排名、按序选岗”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积分选岗、阳光就业”,促进退役士兵岗位安置的公平公正。
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质量。实行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并重的发展模式,培养多层次退役士兵人才。落实以结果为导向的补助资金给付制度,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督查评估,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均衡发展。积极推进退役士兵村官培养工程,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
完善优抚服务体系。加强优抚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逐步建立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化、常态化工作机制,完善优抚对象数据管理。依托城乡社区搭建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平台。推进优抚服务体系创新试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高标准完成短期疗养和医疗巡诊工作任务。
深化双拥共建。做好全省创建第十轮全国双拥模范城的检查考核、推荐申报工作,以及双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的推荐申报工作。深入开展“双拥在基层”活动。做好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等纪念活动的相关工作。精心安排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大力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双拥文化建设,全省评比命名一批“双拥示范基地”。
7.发展慈善福利服务事业
实施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各市、县(市、区)出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与其它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巩固和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950元以上。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使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推进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县(市)均建有儿童福利设施。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转型,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服务优势,向社会散居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单亲家庭儿童、残疾儿童、长期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儿童群体提供服务,向社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加大实施“明天计划”力度,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逐步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推进脑瘫康复示范基地建设。
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落实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稳定福利企业队伍,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监管,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强化精神卫生设施建设,所有设区市设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并开展规范化建设。
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省政府出台江苏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召开全省慈善大会,评选表彰第三届“江苏慈善奖”。落实民政部开展第九届“中华慈善奖”的评选工作。落实民政部 “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出台我省“邮善促民生”工作意见。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升级,督促各地落实《关于加强和创新全省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 2015年底,苏南地区实现街道(乡镇)拥有慈善超市达到80%以上,苏中地区达到70%以上,苏北地区达到50%以上;法人注册登记和市场化运营率达到50%以上。推动并规范可重复利用物资捐赠工作。完善慈善信息平台系统,推动各慈善组织全部登录并正常运行。
8.加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建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出台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健全配套措施。做好2015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以实务为导向,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加大民政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推动社会工作在老年人、青少年事务、社区矫正、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实务拓展。开展第二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开展国际社工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推动志愿服务发展。出台我省志愿服务记录细则、社区志愿服务方案,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修订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发展。深化志愿服务实践探索,推广志愿服务记录试点工作经验,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鼓励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幼、应急救援、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指导各地开展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规范志愿者招募、培训,推广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开展志愿服务示范创建与国际志愿者日主题宣传等活动。做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推广应用。
9.做好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工作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审慎稳妥审核上报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推进县级市、市辖区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城中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研究制定《江苏省行政区划调整指导意见》,明确镇和街道办事处设置标准,规范各类行政区划调整程序。
加强地名管理服务。履行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全省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工作。编制全省地名普查技术指导方案,做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及地名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工作。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名管理服务和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研究制定全省地名通名管理规范,指导各地修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标准地名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地名规划。建立历史地名分级保护制度。
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完成1条省界、5条市界、44条县(市、区)界的联合检查任务,有计划做好界桩更换工作。加强对全省界线管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推广建立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信息库,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10.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深化殡葬改革。督促各地落实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有关措施。出台生态设施建设和补贴有关政策。推进立体式骨灰存放设施、县(市)文明集中守灵点和殡仪馆达到卫生疾控标准建设。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深入开展殡葬行风建设。召开全省殡葬工作会议。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保障工作。
加强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救助管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临时遇困流动人口急难救助的受理平台和服务载体作用,探索建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机制。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将国家三级救助管理机构标准作为日常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和建设底线,确保2015年底我省各县(市)和财政参照县市管理的区均建有一所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有效途径。
深化未成年人社会救助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覆盖到所有县(市、区)。开展困境未成年人保护舆情监测,形成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有效途径。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联合妇联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提高婚姻收养工作水平。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完成1990年以来的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推动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推广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为民服务的水平。全面实施收养评估制度,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方案和细则,确定评估机构,培训评估人员。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开展婚姻收养文化宣传月活动。
11.加强民政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出台《关于推进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成历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执法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切实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建立民政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推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普遍设置法制机构,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培训。
强化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营造重视学习探索、研究创新的民政文化氛围,结合民政部理论课题和全省民政重点工作,发布年度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指南,依托省现代民政研究院的专家资源开展重点课题的委托研究,组织全省民政系统优秀论文参加全国民政论坛评选工作,推进理论研究成果向政策措施的转化。
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做好终期评估工作。科学编制 “十三五”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将更多民政项目列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强化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民政部“十三五”规划、民政系统各个层级规划以及现代民政建设之间的衔接。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持基层民政机构建设发展势头,配齐配强民政管理服务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规范技能鉴定,推进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民政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选拔、培养民政技能领军人才。联合省委组织部,举办现代民政建设专题培训班。加强基层民政办标准化建设,指导各地做好基层民政办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工作队伍综合素质。
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建成全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加强系统培训和推广力度。扩大视频会议系统覆盖范围,高清有线视频会议系统由市向县级民政部门延伸,提高视频会议系统使用效率。深化民政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江苏民政云中心。加强全省各级民政门户网站、“12349”民政公共服务热线和其他民政信息化服务系统建设。推进民政业务信息数据采集和交换共享,加强对基层数据采集质量和应用情况的考核。做好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加强督查评估等工作。加强对民政系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管理使用重大资金、实施民政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督促检查。继续开展全省民政工作综合评估工作,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益。加强对民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谋划,开通和运营好各级民政政务微博、政务微信、领导信箱、网上咨询、在线访谈等网上互动功能,推进民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加大对现代民政示范县(市、区)、民政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力度。做好舆情引导工作,推进民政舆情监测信息共享、舆情应对上下联动。完善民政新闻发布制度。修订《省民政厅信访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接访和办信制度。积极推进民政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
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好各级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三)机构设置和所属单位情况
1.省民政厅内设有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优抚局、安置处、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区划地名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和社会工作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驻省民政厅监察室等18个部门。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
编制2015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工作,主要依据:一是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2015年民政重点工作任务;二是《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三是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二、2015年度省级部门预算表
三、2015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纳入江苏省民政厅2015年收支预算表管理的预算单位包括省民政厅本级及12家直属事业单位。
(一) 收支预算总表
2015年省民政厅收入总预算26271.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0227.02万元,专户管理非税资金200万元,其他资金5844.65万元;支出总预算26271.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901.68万元,项目支出10264.99万元,单位预留机动经费105万元。
1.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是指公共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专户管理非税资金,是指我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为上缴财政的银行利息收入。
(3)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2.支出预算
(1)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及其政策目标。
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为我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行政运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拥军优属、老龄事务、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临时救助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17个项级支出科目。
②住房保障类支出,是指我厅按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2个项级支出科目。
(2)按经济分类(支出用途):
①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厅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人员及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项。
工资福利支出:指我厅在职在编人员按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补贴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我厅按省财政制定的综合定额标准计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一般材料费、工会经费、离退休活动经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我厅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经费具体包括离退休金、离退休人员政策性补贴、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支出。
②项目支出,主要是我厅在年度工作过程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民政事业发展改革支出、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救灾救济管理工作、社会救助专项工作经费、老龄事业工作经费、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专项、烈士抚慰金、元旦春节慰问贫困户、双拥慰问部队、革命伤残军人假肢款、伤残军人抚恤和病员经费等。
③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按照省财政规定,用财政拨款安排的预留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单位增人、增资以及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需要,在使用时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20227.02万元,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细化为: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87.8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2918.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42.75万元,项目支出714.10万元,预留机动61.47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15.90万元,为项目支出;机关服务105.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32万元,项目支出100万元;拥军优属3100万元,为项目支出;老龄事务380万元,为项目支出;民间组织管理90万元,为项目支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920万元,为项目支出;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057.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30万元,项目支出1022.5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140.91万元,为基本支出;死亡抚恤60万元,为项目支出;伤残抚恤300万元,为项目支出;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280万元,为项目支出;优抚事业单位支出6229.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38.41万元,项目支出1150万元,预留机动40.60万元;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203.03万元,为基本支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074.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4.58万元,项目支出30万元;临时救助支出600万元,为项目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12.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7.55万元,项目支出182.40万元,预留机动2.93万元。
2.住房保障支出1139.18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577.21万元,为基本支出;提租补贴561.97万元,为基本支出。
(三)公共财政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
2015年度民政厅“三公”经费合计数为239.4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为40万元,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92万元,主要为单位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99.50万元,主要为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会议费322.43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发生的食宿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161.6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