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事一条龙4000253450以案学法|家庭成员应互相扶助 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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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2 06:00

2021年3月4日下午,南京白事一条龙4000253450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了湖北省“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湖北e家庭”推出“以案学法”专栏,期待为姐妹们处理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时提供有益参考,不断提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夏某某与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子黄某甲。2012年夏某某经诊断患有狼疮性肾炎Ⅴ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2013年2月黄某与夏某某分居,夏某某携黄某甲在老家依靠其父母生活。2019年2月黄某甲经诊断患有左肾积水疾病。黄某自2013年2月与夏某某分居生活以来,明知妻儿患有疾病,至今未分担夏某某、黄某甲母子生活及医疗费用。夏某某和黄某甲提起诉讼,分别要求黄某给付扶养费、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黄某在妻儿患病后,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夫妻之间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判决黄某给付夏某某相关医疗费、支付黄某甲抚养费至其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家庭既是个人情感的港湾,也是最小社会单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婚姻法、民法典始终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黄某在妻儿患病后,一走了之,不仅没有想方设法治疗妻儿的疾病,给予情感的慰藉与关怀,而且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家庭义务。既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通过裁判要求黄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黄某行为的道德谴责,起到了很好的社会风尚引领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编写人: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昌筠)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维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典型案例。婚姻是家庭的纽带,而“家庭从社会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事关民生幸福和社会稳定。《民法典》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仅通过第1059条和第1058条明确了上述夫妻的互相扶养义务以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且通过第1043条首次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列入法律条款,引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情理、法理、伦理等多方面向双方释明说法,以传承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为重点,充分发挥其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社会教化功能,为《民法典》与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通衔接和有效实施打下良好基础,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华中科技大学 管斌教授)

来 源:湖北e家庭

编 辑:袁 梅

原标题:《以案学法|家庭成员应互相扶助 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