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丧葬4000253450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8-25 00:02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军区关于

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南京丧葬4000253450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各警备区: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琼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由市县属地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就地就近、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调配、帮助推荐安置、劳动力市场调节安置、部队内部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发放生活补助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含中央驻琼单位及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和责任。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四、烈士、因公牺牲,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级以上表彰,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由市县政府优先安置。

五、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市县人事部门根据本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按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和岗位性质、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情况,实行调配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六、市县政府在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时,应当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随军家属。

七、市县政府通过用编核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适度空编,积极调剂编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编制工作。

八、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5%的比例择优录用随军家属。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失业下岗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推荐再就业。

九、各级政府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措施,对随军家属就业进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

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驻地部队,积极创造条件,在部队营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在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家属,其档案由所在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存和管理,在军人退出现役或调动时为其办理调转手续。

十一、各级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窗口,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各类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送岗位进军营等活动,推荐帮助随军家属就业。

十二、随军家属经职业介绍成功就业、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被用人单位招用或灵活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分别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吸纳随军家属就业的用人单位、为随军家属提供职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为随军家属开展技能鉴定的技能鉴定机构、为随军家属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为随军家属免费管理人事档案的就业经办机构,分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档案管理补贴。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和资金拨付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有调整时,随军家属的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和资金拨付程序也相应调整。

十三、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8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十四、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是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税务机关进行审查认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五、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市县政府酌情发放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十七、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工作经费中统筹使用,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

十八、每年12月底以前,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警备区、人武部按照驻地各部队下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情况,研究制定本市县下年度就业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定。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机构编制、财政、民政、国资委、工商、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二十、省军区系统作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军队各级配合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随军家属就业相关情况,跟踪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

二十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建立联合督导的工作机制,及时牵头研究、部署、督办、协调联络、检查指导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十二、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评选“党管武装好书记”、“国防之星”的硬性指标。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琼府〔20018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军区

201457

(此件主动公开)